宁夏山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夏山东商会
第二条 宁夏山东商会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的山东籍及宁夏人士创办的工业、商业、建筑业、开发投资业、国际物流业、信息等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企业和自然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民间组织法》为依据,积极服务好当地经济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在宁夏投资建设经营的会员提供全面服务,搭建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一带一路”建设的伟大工程及“两个一百年”的宏伟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汽车大世界商务广场A座1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在会员内部积极宣传落实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开展相关交流学习,参观考察,组织协调在企业展开与省市(区)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等;
(三)举行经贸洽谈、信息发布等形式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寻求合作,促进会员企业发展;
(四)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法律咨询服务;
(五)积极对外宣传会员的优秀事迹和会员单位的发展动向;
(六)利用会刊、网络等载体及时向会员提供最新发展信息;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八)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政府开展的各项活动,倡导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九)承办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登记注册的山东籍及宁夏人士创办的工业、商业、建筑业、开发投资业、国际物流业、信息等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和自然人,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企业法人组织入会为团体会员,自然人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加入本会的会员原籍为山东省及宁夏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实地考察的申请企业和申请者;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用齐鲁商会文件下发加纳会员的通知,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如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优先在本会出版的刊物上发表创新工作和新成果等。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在2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年度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讨论聘任。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裁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理事会议、员工会议;
(六)负责本会财务管理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